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管制/石安洲(6)
我国法律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进行毒品原植物的种植以及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特别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禁毒条例》都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和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公安部关于决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中指出社会上个别人或单位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这种行为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来处理,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关于“未经灭活”的具体含义,是指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进行钴60等放射处理或其它手段处理,如高温蒸煮等。使其不能发芽、生长培养成为毒品,而只能用作标本等其它用途。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的认定
根据1988年7月13日颁布的《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规定,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私种罂粟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立为重大案件;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根据新刑法第351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应认定为“数量较大”。如果达到法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就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论处。根据测算,一般情况下,250株罂粟可收割生鸦片50克。500株即可收割100克生鸦片,已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刑罚处罚。如果达不到法定的数量较大的标准,不认为是犯罪,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至第35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至第10条。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运输、存放、使用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壳、籽、苗的视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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