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植物的管制/石安洲(8)
4.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籽、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或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或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三)免除处罚
对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里的“可以免除处罚”,应理解为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刑罚处罚,但不构成犯罪的,不免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这是联系刑法351条整个条文以及它在刑法中的意义来看,因为它是规定在刑法中,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所以可以免除的中是刑事处罚。而免除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行为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即使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也构成犯罪,只不过鉴于其自动铲除的情节而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是“可以”。如果具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大或特别巨大或是其它严重情节的,也可以不免除刑事处罚。免除刑事处罚,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是放任不管,可以按刑法第3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刑法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所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构成犯罪,但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适用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正确适用这一从宽情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时限性。即行为人铲除所种的毒品原植物必须是在收获之前,在收获前铲除,实际上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
2.自动性。即行为人铲除毒品原植物必须是出于本人意愿主动铲除的,而不是在有关国家机关的强制下被迫铲除的。
3.彻底性。即行为人的铲除行为必须是彻底的,毫无保留的,如果行为人在铲除时保留部分毒品原植物,或者在铲除后又利用铲除的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不仅不能适用这一从宽情节,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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