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监督职能的加强/石安洲(5)
三、加强人大监督职能之对策研究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1.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机关。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体上看是适宜的,但是实践上难以实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务重、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其人员成分多样、素质层次不一,难以胜任宪法监督对专业化和技术性的要求。
从当前趋势看,可行的做法应当是从建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着手,使违宪审查专门化和制度化。根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监督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宪法监督委员会不仅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更重要的是,可以依法审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其组成人员行为的违宪性,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通过对其行为合宪性进行监督,协调其工作,保证“一府两院”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相应地还可以在地方人大下设与宪法监督会相应的地方上的违宪监督机关,配合地方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
2.对违宪行为的处理应该明确规定。虽然宪法第67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但是,这种撤销的方式并不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不能对这些主体的违宪行为起到刚性制裁作用。应明确规定,追究违宪主体的法律责任,使“违宪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适用宪法的机关给予的制裁”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违宪行为更应该明确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运行监督机制
要改变目前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不力的局面,除了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还离不开对人大常委会的运行监督机制的加强。
1.人大常委专职化
实现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专职化,是加强常委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人大常委的专职化实质上是指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再在非权力机关的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
目前看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程度还不高。推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有利于委员地位的中立性,专业化监督职能的发挥。
2.设立人大常委责任制及追究机制
由于人大常委责任制的缺乏,使得部分责任意识不强的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履职热情不高,未尽职责,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对“一府两院”监督弱化。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