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麻黄素的法律管制/石安洲(5)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限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口岸报关并于同口岸实际离境。其他海关一律不予受理此类产品的出口报关业务。
麻黄素外贸出口企业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麻黄素出口购用证明原件向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黄素用于出口,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麻黄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麻黄素只凭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但须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麻黄素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和出口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麻黄素外贸出口企业购买的麻黄素只能用于出口。因故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运出的,须在出口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15日内将出口购用证明退回原发证单位。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处理未出口的麻黄素。
麻黄素外贸出口企业须建立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账,详细记录出口经营活动,并保留相关记录两年备查;每年3月31日前,核定企业还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上年度麻黄素出口情况。
麻黄素出口企业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素出口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麻黄素储存、运输的管理
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仓储制度,要设专用库房并指派专人管理。麻黄素的运输必须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运输许可证,由专人押运。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运输麻黄素单方制剂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发布的《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医疗单位或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运输麻黄素单方制剂六万片或一万五千支以下,持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可不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对个人携带或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数量在100片(支)以下,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生处方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出境或办理邮寄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或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数量在100片(支)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携带证明或邮寄证明。携带证明、邮寄证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七、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违反《麻黄素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1)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没有上报备案;
(2)麻黄素生产企业自用麻黄素没有办理购用证明;
(3)购销麻黄素活动中使用现金;
(4)没有及时按要求上报有关麻黄素生产经营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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