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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麻黄素的法律管制/石安洲(6)
(5)医疗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麻黄素单方制剂;
(6)麻黄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麻黄素时没有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没有在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有效期满后15日内将购用证明(含出口购用证明)退回原发证单位。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扩大麻黄素生产能力或增加生产计划;
(2)不凭内、外销购用证明销售麻黄素;
(3)麻黄素生产企业自行销售给麻黄素使用单位;
(4)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
(5)购用麻黄素的单位自行销售或相互调剂;
(6)麻黄素出口企业擅自出口转内销;
(7)转让麻黄素购用证明和出口购用证明者。
3.对因管理不善,使麻黄素直接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由企业或单位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领导者责任。
4.对未经批准从事麻黄素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者责任,并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取缔。
5.对未经批准以技术转让、联营、设分厂、委托加工和兼并等原因异地从事麻黄素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削减计划、暂停麻黄素生产经营活动、停办麻黄素购用证明或出口购用证明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理。
6.违反《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麻黄素外贸出口核定企业资格的,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核定企业资格,并可给予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核定企业资格。
7.对于违反出口产品来源限制、违反出口经营活动记录和报告义务、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由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撤销核定企业资格。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务部可视情节轻重,撤销违法企业的核定企业资格。

(二)刑事责任
有以上情节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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