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麻醉药品管理和精神药品的管制/石安洲(10)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保证合理用药需求
为了履行麻醉品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的义务,保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获得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制度:
(一)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通层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全国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直接向使用单位供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并逐步统一全国零售价格。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在政府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三)规定执业医师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义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满足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同其它药品一样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另一方面,其独特的药理作用生理作用使之具有易成瘾、易产生药物依赖的“毒性”。也就是说,这类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必须严格监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十分重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立法和监管工作,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逐步发展,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规体系必将得到更好的健全和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也必将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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