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麻醉药品管理和精神药品的管制/石安洲(5)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2.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2.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3.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4.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5.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6.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8.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9.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4.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2.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3.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三)严格限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销售渠道。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全国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向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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