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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的法律规定/石安洲(5)
  
3.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
(1)开展旨在保护在校学生的“不让毒品进校园”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禁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国家禁毒委、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2]13号)精神,充分发挥学校禁毒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分阶段开设禁毒课程,切实做到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要在思想政治、生理卫生、生物、历史等相关课程进行禁毒渗透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禁毒宣传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广大在校学生从小树立“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意识,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
要建立、健全由教育、禁毒、医药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共青团组织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针对在校学生的禁毒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学的作用,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督导内容,常抓不懈,严格考核,确保教学计划的落实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2)开展旨在保护青少年的“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
2002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开展创建“无毒社区”、“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等活动,最大限度降低毒品的危害。社会和家庭共同努力,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减少吸毒人员的违法犯罪。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按照团中央关于开展“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的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优势,在广大青少年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禁毒教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远离毒品。要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年中心、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站、点)、青少年维权服务站、青少年活动中心等阵地,切实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和进城务工青年的禁毒宣传教育及生活技能训练,增强青少年对毒品的防范意识。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21条规定: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开展禁毒宣传,并督促遵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内部禁毒制度,开展禁毒宣传,并督促落实。本条是关于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展禁毒宣传责任的义务性规定。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都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禁毒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所属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把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基层。国家禁毒委于1999年8月正式在全国推出创建“无毒社区”的工作,逐步把禁毒宣传引向社区,覆盖到社会各个角落。各级政府通过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委会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创建“文明社区”,积极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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