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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谈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文清龙(2)

其次,从立法精神的演变历史来看,国家立法一直重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并逐步扩大保护范围。1958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就已明确,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女方小产后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从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情况来看,国家非常重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并逐步扩大保护范围。

婚姻法修正前后对比

1980年修正前
2001年修正后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前后对比

1992年修正前
2005年修正后

第四十二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最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司法解释中“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离婚”,是泛指一切解除男女婚姻关系的行为,并非特指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0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的案由――离婚纠纷。从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1950年颁布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颁布第二部婚姻法到2001年修正婚姻法,法律条文均一直表述为“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表述也跟婚姻法的表述一致。可以肯定地说,当时的立法(包括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可能预见“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就是特指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0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的案由――“离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0月30日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将婚姻家庭纠纷这类案由细分为离婚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现已经不再受理)、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等等,事实上,离婚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都属于先前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及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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