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杨海波(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将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与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结合能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带来我我国婚姻法律体系的新进程。我深信,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注释:
【1】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5页
【2】 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15页
【3】 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02年第二期
【4】 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5】 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552页
参考文献:
【1】 夏吟兰,蒋月,薛宁兰.《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2】 深雪红.《婚姻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3】 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4】 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
【5】 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6】 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7】 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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