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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姚俊(11)

2.2.6宪法中缺少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明确规定
行政补偿的原则是行政补偿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不仅明确回答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公权力侵害时要不要补偿的问题,而且还直接决定着国家弥补相对人这种损害的程度。正因为如此,多数国家均在宪法层面上对行政补偿的原则作出规定。在我国,宪法层面上的补偿原则还是个空缺。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补偿的范围往往限于与被征收的客体直接关联的经济上损失,如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还要支付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因征收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还要支付安置补助费,并要对多余的劳动力进行适当安排。而对于与被征收客体有间接关联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则不予补偿。由可以推论出,我国行政补偿的原则为不完全补偿。并且,由于上述补偿费的标准非常低,以致于使得被征收人不能维持征收前的生活水平,因而这种不完全补偿仅是一种适当补偿,远没有达到合理补偿的程度 [26]

第三章 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3.1制定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
具体法律法规对行政补偿的规定的不统一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我国不承认判例,不可能像德国等承认判例的国家通过判例来不断地丰富与完善行政补偿的类型与程度。同时,我国没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引用宪法,不能象美国、日木等国家那样可直接依据宪法提出行政补偿请求。而当前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有一种法律来解决行政补偿具体法律法规的不足。从2003年爆发的非典、禽流感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往往对整个社会构成危害或者威胁,因此需要动员整个社会和各个行政部门来克服和排除危机。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对行政相对人被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予以合理补偿,必须完善行政补偿制度。从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健全、完善应急处理制度的角度来看,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出台《行政补偿法》,使受害人在缺乏单行法规范的行政执法领域也能获得补偿救济,以弥补单行法规的不足。笔者认为,在制定《行政补偿法》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行政补偿的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各国对于补偿原则的规定比较详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了公平补偿,实际上是倾向完全补偿。这不仅切实保障了征收补偿的可行性,而且也保证了被征收人既无法获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损失,从而确保征用补偿的公平合理。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补偿的原则应该是公平补偿原则,并根据不同的原因行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宪法应对行政补偿的基木原则做出规定,行政补偿法对行政补偿的具体原则做出规定。行政补偿要立足于“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平负担平等”的基础理论,建立我国特色的行政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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