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姚俊(14)
3.3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政府错误地把政府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当成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民事财产权利,而近代中国的法学理论又片面地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让政府以为,自己可以无视民众既成事实的占用权,随意地行使自己的处置权、收益权等等。政府无视现在居住于某块土地上的居民,而与开发商对该土地进行交易。不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开发商来说,拆迁户都成了负担。这注定了拆迁户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另一方面,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政府,与其他任何私人所有者都截然不同:政府同时掌握着权力。大规模城市拆迁是政府的所有权与政府的权力相结合的产物。政府利用其所有权人的身份,重新安排城市的格局;同时作为所有权人,享受土地的收益。但政府在组织这些活动时,却可以轻易地利用权力。这是政府在拆迁过程中行为扭曲、让拆迁成为一个始终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的根源所在。
为了权力规范行使,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对行政权的监督是权力监督的重心。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膨胀的特性:行政权力在运作过程自发产生扩大权力的本能冲动,使行政权具有一种无限延伸的动力,而行政权力的扩张无疑使行政机关违法侵权的机会大大增加,而维护公益又授以行政机关合法损害私益的籍口,因此法律不仅要为行政权的行使设定最后的边界,而且还要严格规范行政权行使的程序。[31]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活动必须受到广泛和有效的监督。必须防止行政机关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基础上的监督制度,包括执政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只有健全监督制度,有效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合法,才能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具体到行政补偿来说,就是要监督行政主体征收权的行使是不是有法律依据,是不是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没有按法律规定对相对人受到损失的合法权益进行公平补偿。对行政权的制约,主要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整个行政补偿的过程中严格履行一切法定的手续,包括对所有者意见的听取,以减少或消除自由裁量的可能性。政府严格地限定自己对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谨慎地行使其处置权、收益权。也就是说,政府对城市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仅在政治意义上成立,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相反,旧城区民众拥有的因袭的占用权,近些年通过购买商品房而获得的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才应当被视为一种实体性民事权。
3.4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让公众参与行政补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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