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姚俊(15)
钉子户拆迁补偿协议经三次协商无果,拖延了工程开工时间。对于开发商来说,遭受了数千万元的损失,以每天6万元的“标准”继续遭受损失;对于已经是惟一拆迁对象的“史上最牛钉子户”吴苹一家来说,已经消耗了许多时间和精力,已筋疲力尽。综观这个事件,之所以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实际上主要的症结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没有形成一种对等和充分的谈判机制。城市房屋拆迁牵扯多方。有政府,有开发商,还有被拆迁户。对政府来说,迫切希望引进资金,对一些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城加以改造。对开发商来说,看中的是区位条件比较好的城区土地,同时希望将拆迁成本压至最低。被拆迁户是最被动的一方,当然希望所获补偿越多越好。这样必然产生矛盾。现实中,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是由开发商单方确定的,如果被拆迁方有其他要求,那就意味着,双方会展开拉锯战,会出现所谓的“钉子户”。当然,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必须有一个相对独立并有专业素质的第三方来裁决,使补偿价格趋于合理,既不是一味往下压,也不是一个劲儿向上抬。这样的“第三方”不但大量存在于技术鉴定领域,也存在于司法、社保、劳动、教育、卫生、城建等一切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在这里,具备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认证”或“第三方仲裁”,亦是城市乃至整个城乡社会利益协商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事实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性要受公共利益这一目的的限制,并且强制拆迁过程中也应当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并尽可能地发动民众的积极参与,尊重被拆迁人的意志。吸收公众参与可以集思广益,发挥群众的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起到给政府当参谋的作用,进而提高政府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避免拆迁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或缺失交流沟通而导致各种各样的纠纷。尽快研究构建由行政补偿法律关系各方参加的协商机制;规定协商时间、方式、组织者、参加者;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开拓公众参与途径和方式。
结语
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公民个人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或限制就不可避免,几乎没有一项建设不需要公民的配合。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无偿取得财产权时,基于公共负担平等原则的要求,国家有必要对遭受损失的相对人给予行政补偿,从而重新建立行政权力与公民利之间的平衡。行政补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是一国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人权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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