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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姚俊(5)
纵观各种学说,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以人权保障论和公共负担平等说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更具有说服力。因为,从行政补偿的渊源来看,它是作为财产权的一个保障制度产生和存在的。人权保障原则强调的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即使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失,就必须予以补偿。但是由于该原则适用范围太广,必须结合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才能充分完整地阐明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因为公共负担平等原则除了能有力地说明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所为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特殊损失不能完全由该相对人个人承受,而应由公众分担(应有国家予以补偿)外,还能说明正是由于受损失者本人作为公众一分子也应分担其中一部分损失,所以行政补偿通常不是全额补偿。[14]

1.3行政补偿制度的性质
研究行政补偿的性质,将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的理解和把握行政补偿概念。目前对行政补偿性质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行政责任说
该观点认为,行政补偿是因为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由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所遭受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
2、特殊行政责任说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或例外的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负损失补偿义务;二是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一方负无过错责任。三是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强调在进行补偿时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失负“结果责任”;四是该责任不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侵权行为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特定相对人因公共设施或为社会公共事业而蒙受的损失要依法负“公平责任”。[15]
3、法定义务说
该学说认为,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定行为所必然伴随的一种法定义务。此义务是行政机关合法的义务,行政补偿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合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造成了特定损失,这种合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失就应由全体国民共同、公平负担,如果让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独立承担因行使权力带来的损害是不公平的。基于公共负担平等的观念,如果行政相对人因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蒙受了特定损失,该行政相对人就应当得到补偿。并且,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来说,如果合法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而非自己过错的前提下),而得不到补偿,则有关财产权的保障也就毫无意义了,这当然是现代法治国家所不能容许的,因此行政补偿成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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