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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姚俊(7)

1.5行政补偿范围
行政补偿范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比较赞同学界部分学者从行为、事项和权益三方面来理解行政补偿范围。
1、行为范围
行政补偿的行为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什么性质的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而承担补偿责任。从引起行政补偿的行为性质来看,它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即包括合法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故而行政补偿包括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和对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19]
2、事项范围
行政补偿的事项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哪些具体事项承担补偿责任。目前,在我国有关行政补偿范围的观点不少,大多是从事项范围探讨的。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要明确行政补偿的界限,即些领域可能会发生行政补偿,其中包括公用征收的补偿;公用征用的补偿;变更行政活动、行政计划、行政合同的补偿;限制变更使用财物的补偿;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因保护国家财产而造成损失的补偿。二是要明确行政补偿中补偿损失的大小,即哪些损失应当补偿,哪些损失不予补偿.[20]
3、权益范围
行政补偿的权益范围,是指行政主体对哪些权益承担补偿责任,它包含着两方面内容:一是权益内容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而实体权利又包括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及劳动权利等其他权利。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政行为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政事实行为,对上述权利都有可能造成损失。二是权益损失范围。包括权益损失性质范围和权益损失程度范围。损失性质可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分。物质损失又称财产损失,是指是指和公用征收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21]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无法正常进行日常生活的非财产上的损害。[22]损失程度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现存财产上权利和利益的数量减少和质量降低。而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阻却了财产上的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润、劳动报酬等。[23]

第二章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存在的缺陷
2.1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行政补偿制度集中体现了近代以来国家对财产权既保护又限制的思想,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兴起的。因而行政补偿制度在“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率土之滨莫非王土”的长期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中国不可能确立。
只有到了民主革命时期,才能逐渐看到相关下行政补偿的踪影。学界普遍认为,最早的出现行政补偿有关规定的文件是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它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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