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姚俊(9)
2.2.2具体补偿程序和救济程序不健全
在钉子户事件的整个过程当中,户主、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摩擦纠纷不断,程序十分不规范。例如:拆迁公告没有及时张贴;没有在拆迁时效内拆迁;肆意断水断电影响户主生活;听证会就像过场一样,并没有按照程序来;征收与拆迁没有公众参与;只能在行政裁决后才能到法院起诉;法院审查的范围有限等。我国以确立损失补偿的单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己经为数不少,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确定行政补偿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救济程序的却寥寥无几。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而导致自身权益的特别损失时,应通过何种程序才能获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补偿,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有权利必有救济”,当行政相对人对公用征收行为不服、对行政机关采取的限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措施不服、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公权力附随效果措施不服、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补偿责任、对行政补偿的计算标准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也没有作出任何规定。都仅仅是指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关于行政补偿作出的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行政补偿理应既是实体制度又是程序制度。没有程序作保障的实体制度是难于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的,缺失行政补偿救济制度的行政补偿制度也是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
2.2.3行政补偿方式不够灵活多样
钉子户事件中项目的拆迁补偿方案有现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户主选择了现房安置。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未免太单调,要知道拆迁户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这样,不同的拆迁户不能选择对自己最有益的补偿方式,不能对受损的权益进行最大的补救。不利于拆迁者的再就业、保证生活水准。行政补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补偿是对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救济,行政补偿采取什么方式,直接影响到救济的质量,影响到受害人的权益,因而需要合理设计其方式。目前,各国一般主要采取金钱补偿方式,另有其他辅助形式。从我国行政补偿的实践来看,行政补偿的方式有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两种。其中直接补偿方式包括: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行政主体在运用直接补偿方式时应以金钱补偿为主,但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应予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而间接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在人、财、物的调配上给予优惠;减免税费;授予某种能给受损失人带来利益的特许权;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在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分配住房和解决农转非的户口指标等问题上给予照顾等。[24]与国外相比,我国补偿方式优点是方式多样、灵活性强,可以适用不同的情况的要求,但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太大,容易造成标准不统一,反而不利于同种情况下的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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