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之提倡/欧锦雄
“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之提倡
欧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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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简称“行为构成竞合论”)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由单位和其内部责任自然人两主体组合而成。单位犯罪主体结构中的两主体具有相互依存而又相互相对独立的关系。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单位的行为构成(即犯罪构成事实)和自然人行为构成(即犯罪构成事实)发生竞合。两独立主体对各自罪过支配下而发生的行为构成竞合所导成的犯罪结果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该理论可科学地阐释了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的理由, 该理论也可科学地解决了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行为时其内部责任自然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 单位犯罪、非单位犯罪、主体、行为构成、竞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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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时,为何要采用“双罚制”,既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呢?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即单位实施的、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犯罪)的行为时,单位内部的责任自然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问题是单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里亟需解决的难题。我国刑法学界曾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并产生了多种理论主张,但是,这些理论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了“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的理论主张来予以阐释,并以此理论为指导来探析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模型和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行为时的主体结构模型以及各种模型下两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期科学地界定单位及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的责任范围。
一、“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之提倡
我国刑法学界在论述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的理论根据或论述单位犯罪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时,提出过许多理论主张,这些理论主张均从不同角度认为,单位和单位内部自然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些理论主张共分两类:(一)一个犯罪主体论,他们认为,单位犯罪仅有一个犯罪主体。持这种主张的代表理论有:双层机制论、双重性论、刑事责任连带论、自然人非犯罪主体论。(二)两个犯罪主体论,他们认为,单位犯罪包括有两个犯罪主体,一是单位本身,二是单位内部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持这种主张的代表理论有:人格化犯罪系统论和“一个单位犯罪、两个犯罪构成论”①。笔者认为,“一个犯罪主体论”仅看到单位和其内部责任自然人具有的内在统一的联系,但是,它没有看到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其观点是不科学的。笔者同意“两个犯罪主体论”。人格化犯罪系统论也属于“两个犯罪主体论”的范畴,该理论认为,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存在单位与有关自然人两个犯罪主体,但是,它没有从根本上说明这两个犯罪主体的关系以及它们在犯罪系统中独立存在于对方之外的真正原因。②因此,这一理论存在着缺憾。“一个单位犯罪、两个犯罪构成说”也同属于“两个犯罪主体论”,它承认单位犯罪具有两个犯罪主体,同时发现了单位和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之间既联系又独立的关系,还发现了两主体在犯罪系统中独立存在于对方之外的真正原因是另一个犯罪构成(即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陷单位于犯罪境地的犯罪构成)的存在。应当肯定,这一理论比人格化犯罪系统论更合理一些,但是,该理论认为,这有关自然人陷单位于犯罪境地的犯罪构成是独立于单位犯罪的构成之外的。它没有看到单位的犯罪构成事实与自然人的犯罪构成事实的竞合关系,因而,这一结论尚不够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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