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之提倡/欧锦雄(4)
在一些单位犯罪里,单位内部的一部分责任自然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条件,而另一部分责任自然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在这种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模型里,也应认为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行为构成竞合论”认为,单位及其内部责任自然人是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主体,因此,单位本身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符合犯罪主体资格条件的责任自然人,如果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责任自然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单位犯罪时,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大,其领导、议事机构完整,那么,一人有限公司实施单位犯罪时也会出现前述的主体结构模型,单位及其内部责任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应按前述方式处理。
(三)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全部不具备自然人犯罪主体资格条件的主体结构模型及责任的承担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公司股东的最低入股年龄。因此,从理论上看,在单位意图去实施单位犯罪且已实施了具体危害行为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单位内部的全部责任自然人均为未满16周岁的股东的情况,在这一情况下,具有独立人格的单位,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呢?能否认为,单位内部的各责任自然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具备自然人犯罪主体资格,因而,单位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呢?
笔者认为,单位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应以单位实施单位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前提,即以单位是否具有刑事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为前提。在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里,虽然单位和单位责任自然人是各自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主体,但是,根据“行为构成竞合论”,这两主体又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单位是否具有刑事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借助于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是否具有刑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来判断。在单位实施单位危害行为时,若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中的一部分人具有刑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可以认为单位具有刑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若单位内部的全部责任自然人均不具有刑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应认为单位不具有刑事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在单位内部全部责任自然人均不具备自然人犯罪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单位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负刑事责任。当然,其内部的全部未具备自然人犯罪主体资格的人,也不负刑事责任。在这一情况下,单位的行为不能称为“单位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单位内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一般是指未满16周岁的人。因在单位可以构成的所有犯罪里,绝大多数犯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达到16周岁以上,但是,有一例外。在《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的8种犯罪里,存在一种单位可以成为其犯罪主体的犯罪,即贩毒罪。因此,在单位实施贩毒罪时,若其内部责任自然人均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那么,单位和单位内部的全部责任自然人均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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