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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帮教对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意义/伍国位(3)
二、社会帮教面窄,帮教形式单一。
在社会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只能从罪犯当中选出一小部分接受帮教。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方面内容教育,而对于一些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面窄。在帮教形式上,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主要做法是请罪犯亲属来监看望、安慰、鼓舞罪犯,以促进罪犯能够安心改造;请社会团体到监对罪犯进行道德、理想、前途教育,增强改造信心等方式,缺少帮教“互动”,形式比较单一。
三、社会帮教活动次数少,流于形式。
由于思想上的不重视,以及随着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越来越注重生产效益,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弱化,社会帮教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显然被忽视。主要表现在各种帮教活动次数太少,一般每年三到四次,且过多流于形式,没有取得较好实效。以我监为列,每年监狱都会邀请社会相关人员进监帮教,并分发慰问品,主要帮教人员有周边县、市政府机关、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为罪犯做形式、政策、道德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就业指导等,但次数不多,且受帮教对象有限,一些地区边远特别是外省籍服刑人员,长期缺少社会帮教。
四、各地对社会帮教工作做法不一,参差不齐。
为了贯彻落实《监狱法》和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改进和加强社会帮教工作,规范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深化监狱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帮教志愿者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社会帮教制度,但在具体的帮教活动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重视亲属帮教,而忽视社会团体、个人力量帮教;有的虽有进行帮教活动,但没有固定的帮教人员、时间、地点,没有签定帮教协议书;有的仅限于以书信来往的方式进行帮教,缺少面对面的交流、沟通;还有的在帮教活动中,主要采用做报告、讲话等形式进行集体教育,而缺乏“一对一”式的个别教育,以及帮教活动单向进行,不能深入发展,使帮教活动停滞在表面层次上。
五、监狱在社会帮教工作上缺乏长效考核机制。
由于社会帮教工作缺乏考核机制,监狱民警对罪犯的帮教活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高,认为帮教活动只是流于形式,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有实效;社会帮教人员在帮教过程中,应付了事,认为罪犯教育的好坏与自己没有关系,有来就行了,这些都不利于社会帮教工作的发展。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对今后监狱社会帮教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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