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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引发的补偿纠纷案件法律问题/贾龙宝(6)
(四)提起民事诉讼,向侵害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予补偿
在下列几种情况下,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对侵害人或者受益人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申请人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有侵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在1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依上述法律依据向受益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
提起民事诉讼,除可以向侵害人或者受益人主张上文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列各项费用外,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形式是支付精神抚慰金。
诉讼是保障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繁琐的一种方法。见义勇为者只有在通过一般的补偿途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启动诉讼程序。
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虽然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还不够充分、不够完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发展,见义勇为勇士们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有力保障,见义勇为之风将吹遍华夏大地,见义勇为乃至“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之举将成为每一个有正义感的炎黄子孙路见不平时的自然之举。
注 释:
⑴该部分主要参考了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6期。
⑵ 赵肖筠,沈国琴:《见义勇为保护立法的法理思考》,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⑶我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见义勇为所立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名称: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北京市见义勇为者奖励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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