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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理论瓶颈的突破/王裕好(7)
2、有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任何公民有权作为原告起诉。有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有别于受害人已起诉的“涉及公益诉讼”)只要证明案件涉及公共利益且受害人无法起诉即可(受害人“不愿起诉的”不属此列)。至于受害人是因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无法定代理人还是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精神受到强烈震慑而无法提起诉讼,不影响相关公民维护公益的举动。公益诉讼涉及面广,往往比其他诉讼消耗更多的时间和金钱,人们基于出于弘扬公共精神进行诉讼,只要与被诉行为较一般公共更多的联系,就不能以滥诉为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
行政公益诉讼可设置一个“强制性行政告知程序”,即起诉人了解行政机关有违反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后,须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行政机关,说明行政主管机关违法的具体内容,以便让其了解自己违法之所在,给予行政主管机关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机会和时间,以避免对行政主管机关执法构成不当干预,体现行政执法的主导性地位,同时可以防止公民滥诉,减少法院的负担。
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组织律师积极办理有直接受害人的完全公益诉讼,定期交流和分享相互的经验。学者、记者和社会活动家之间也应加强合作,特别是要探寻一条通过公益诉讼有效制约公权机构权力滥用的新路子,为处于社会基层的弱势群体提供分配公正的充分机会。
4、实行公益诉讼滥诉侵权追究制度。滥用诉讼在美国已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我国应在相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起诉人没有合理理由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公益诉讼行为,导致了被告人遭受了损害的后果,起诉人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检察机关滥用环境公益诉讼的,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 ;其他民众滥用环境公益诉讼的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⑧


四、结语

超越一己之利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曾经令人们感到陌生的“公益诉讼”,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已经逐渐为公众了解和熟悉。但由于立法的缺位,公益诉讼步履艰难,很多案件无法进入诉讼实体程序,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也常常因为效率低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最终常以公民败诉而告终。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非常必要和紧迫,希望更多有识之士加入到公益诉讼研究的方阵,首先突破“原告当事人资格”这一瓶颈,早日建构一个成熟的理论框架, 为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参考。







①http://www.chinanews.com.cn/yl/mxzz/news/2007/04-28/926571.shtml《狂吻印度女星 印度发逮捕令追捕李察·基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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