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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陈勇(8)
3.2.4完善节水制度
第一,明确浪费水的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应对节水和减少水资源浪费作出规定。《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地方性节水立法对于浪费水的行为要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地方节水立法应硬性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第二,要尽快完善有关推行节水技术的配套优惠政策和措施,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3.2.5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及市场化运营
首先,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污水再生利用。 [13]要建立科学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使污水处理费能满足设施的日常运行,并形成合理的利润。同时,要实行 “按质定价、保本微利”的原则,将自来水与回用水的价格拉开,使水资源的利用结构趋向合理。其次,为加快污水管网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各类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企业化、运营方式市场化。为此,立法应对市场的运作规则予以明确规定。要明确再生水生产者、供应者和使用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科学的交易规则及纠纷处理程序。
那么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将扮演什么角色呢?笔者以为,政府要继续推进政企和政事分离,将政府管理的重点转移到建设规划、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的制定及其执行监督上,加强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市场环境。在污水再生利用初期,政府要根据立法要求,制定促进污水回收利用的税收、财政及信贷等优惠政策。
3.2.6完善有关水污染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水污染防治中实行统一指挥已故成为世界各国的成功实践。以美国为例,在联邦一级,联邦环保局与其他联邦机构,如内政、农业、等均有的水污染控制权,但在各联邦机构中,联邦环保局拥有优先权和终决权。在联邦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方面,水环境管理权主要集中在联邦政府,从而较好的避免地方保护主义。[14]这对于完善我国水污染监督管理体制有重要借鉴意义。
首先,在《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对水污染行以及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有统一监督管理权。
其次,应建立有效的部门间协调机制。为加强水污染防治及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实现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循环型社会促进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立法中要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及履行程序,同时规定设立一个跨部门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环保、水利、建设等几个部门,委员会主任由环保部门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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