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理念下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陈勇(9)
再次,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应逐步构建环保系统垂直管理体制。具体来讲,应在国家环保总局之下、省环保局之上设立分片管理的环境监察分局,而省级环境监察部门则根据需要在重点地区设立环境监察派出机构;对于市以下环保部门,逐步实行垂直领导。此外,应加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赋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停业整改和停建项目的权力,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强制执行权。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循环经济的推进和节水型社会的建立,意味着一场深刻的生产、消费方式的变革,公众是否认知并积极参与是实施变革的必要条件。拉夫尔在《我们的家园—地球》一书中说:“消费问题是环境问题的核心,人类对生物圈的影响正是在对环境产生压力,并威胁着地球支持生命的能力。” [15]因此,必须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公众形成符合可持续水资源战略要求的消费心理和习惯。例如,倡导和鼓励公众节约用水、使用节水产品或设备;教育和引导公众对再生水的正确认识。此外,要逐步完善以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公众参与制度,从而逐步建立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新型水环境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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