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法学论文/屈向东(3)

接下来我们会对行政听证制度在行政立法领域是如何捍卫个人自由而防止行政权力之恶意侵犯的而予以讨论:

在陈述这个问题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对代议制的恶予以批判,因为从某种程度而言,代议制度要对行政权扩张负责。
在现代国家,人们便帮公意,人们透过群体决策这种最能表达公意的方式而行使立法权,并形成一种制度。这便是代议制,中国也不例外,这是迄今为止为政治家创造的(在一些国家是自生自发声生成的)最优秀的组建政府和政府运作模式。这样地模式是建构在卢梭的人民主权说之上的。该学说认为,主权在民,政府权力来自人民,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否则人民可以废除,改变政党,罢免官吏,而人民通过选举代表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因此,代表(议员)是公众的代理人,要根据后者的意见行事,即使自己与公众的意见相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事情改变了,正如有一个经济学类似的例子: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对经理层影响日益衰微,这是因为随着股东的多元化,经理们多代表的股东越多,经理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在政治生活中,特别是在代议制中发生的情况与公司的情况类似。单个民主选举已经难以实现对于代表的监督了,这就让我们对此产生怀疑:通过代议制的代议机关制定出的法律究竟是维护多数人利益的还是代表们为少数人的私欲而制定的? 是某次代议制的会议中的某个多数派的意见还是已经倾听过公众们的声音?它是否代表民意?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公意?更要命的是由代议机关通过的这样的法律却在我们的生活中的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说我们是法制社会毋宁说我们是被法律统治的社会。个人自由与强制约来越多的取决于立法。但在选民与代表之间的联系已经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裂痕的情况下,立法者们如何保证这部法律的公正?于是,出现这样的事实:政府官员们的权利不断扩大总是与我们代议机关通过的这些法律有关。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有二:其一是行政权自身具有危险性,它无时无刻的梦想扩张,但立法权、司法权甚至与公众对它的监督,使他无从下手。所以他需要一个合理合法的理由去作为旗帜进行扩张,而脱离了公意的代议制(此时它是缺乏甚至无监督的)使他有机可乘,于是他对于立法机关的诉求日益增多;其二十代议机关的本身的立法活动仅仅依据的某次代议会议中占多数人的意见而进行,公意被弃之不顾,,这也就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对行政机关给与授权而对公众是否同意在所不问。此种授权往往是满足立法、行政二司之私欲而又危害个人自由的,当这种授权发展到登峰造极便是立法者通过授权而将部分立法权给与行政机关形成立法权。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权力的随意授权算是越权渎职,那么立法机关对于立法权力的随意让渡算是什么?但我知道,有了立法权以后的行政机关将会更加可怕,因为它们有了使自己行政行为合法化的“净化器”,事前动用行政立法使之合法化,然后可以为所欲为。并且行政机关有一个通病,那就是它们只有一个出发点:动用自己职权有效而便利的管理这个社会,除此之外,他们不会考虑其他,它们比立法者更可怕,因为即使是立法者也要遵守制定法律的程序(立法法),而行政机关通常无所顾及。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