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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论纲/高军(6)
最后,宪法中规定对宪法未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事项的处理。英美法系国家宪法中一般作宪法未明文涉及的权利由人民保留的宣示,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忽视”;第10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与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加拿大宪法第26条规定,“本宪章对于某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否定加拿大现存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者自由的存在”。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在宪法中引入国际公约适用条款,有的国家甚至直接规定了国际公约优先宪法而适用。例如,日本宪法第98条第2款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必须诚实遵守之”。德国基本法第25条规定,“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地位优于法律,并直接创制联邦境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荷兰宪法第66条规定,“如果国内法的适用与任何国际协定的规定相矛盾,则国内法在王国范围内不予执行,而不管国际协定的生效是在国内法之前或是之后”。
四、宪法中确立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拥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审查和裁决一切行为,包括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规定,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17]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宪法最为重要的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最有效的手段,对于忠实地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人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当前,违宪审查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大部分均通过宪法或宪法惯例予以确立。
1.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英国政治实践中奉行传统的“议会至上”原则,英国法院的组成和职能直接由议会决定,法院对议会负责,因此,法院不能审查议会立法的合宪性,议会的立法如果违宪,只能通过议会自己来修正或废止。追随英国模式的主要是前苏联及东欧国家,但在苏东剧变后,这些国家纷纷放弃了这一模式。由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查违宪固然有它的好处,即具有权威性,如它真能行之有效,则是最理想的一种方式。但是实践表明,除英国外,立法机关有效行使违宪审查的国家几乎没有。[18]
2.普通法院在进行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之际,作为解决案件之前提,在必要的限度内对所适用之法条进行违宪审查。美国通过建国初期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由普通法院通过普通司法程序,在对具体案件审理而附带性进行违宪审查的模式。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许多国家的宪法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不少国家纷纷效仿,例如,日本宪法规定:“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菲律宾宪法规定:“一切涉及条约、政府协定或法律合宪性的案件,应由最高法院全庭审讯和判决”。墨西哥宪法也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审理“关于法律违宪的案件”。据统计,当前共有63个国家步美国后尘。[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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