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韩宏伟(11)
乡土规范是农村特殊的地理环境、独特的亚文化长期影响形成的,它对于维护乡土社会的安定秩序有很强的作用。但是我们要推进农村的法治进程,规范乡土社会中的一些不合法、不文明的行为,就要调整好法律与乡土规范的关系,使农民从中得到更大的实惠。因为在农村推行法治的根本目的不是为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观念,而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调整农村的社会关系,使农民生活的更好,来实现乡土秩序的真正和谐。基于此种认识,我们应当尽可能避免只依靠构建一种纯粹国家形态的法律秩序或者建立一种带有强制力的权威化法律制度可能对农民造成的压制,而应当努力保持规范适用的多元性特征,各种规范的权威性地位应当是源于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所做出的判断和选择,而非出于制度的人为的设计和规范。于是在农村推行法治,法律应该有所准备、谦虚认真的对待乡土规范。我们要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决不是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它们只能使农民产生畏惧心理,关键是我们的农村、农业立法要体现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是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法律只有低下自己高贵的头颅,诚恳地为农民服务,它不用国家通过强制力去推行,农民也会自觉地努力学习、严格遵守、虔诚信仰,因为这是一个利益和态度的价值同构问题。
2、依法控权,消除权力私化思想,强化政府信用度。
要实现依法控权,就是要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权力,在其产生之初,总是针对着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因为它是全体人民出让自己权利的集合体。权力是公共的事情,它应为公共出力。然而,中国以往的掌权者却将权力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来运用。恰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但是在中国,问题远比孟德斯鸠从一般政治意义上所讲的掌权者滥用权力要复杂的多,因为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人为地创造了权力私化进而滥用权力的社会条件,并对后世产生影响甚大。梁治平先生说的好:“古代所谓官,与其说是一种职位,毋宁说是一种身份。所以,一旦获得这种身份,就可以享有这种特权。‘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行,好像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 因此,对于执政者来说,权力应该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思想和精神负担,而不应是一种私化的乐趣,这是权力为民的本质。
法律是掌权者掌握国家权力之后,为管理国家而制定,这样一来,法律是因于权力而产生,但是国家秩序、各种利益关系要达到一种平衡,权力是要服从法律的安排,这是法律的一种权利,更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要实现依法控权,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法律的价值自由发挥,实现法治权力的崇敬与信仰。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权力必须依法获得。其二,权力必须依法运用,依法运权是法治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因为它能够克服两种倾向:滥权和渎权,而且合乎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的要求。其三,权力越法无效,因为越权在本质上是对法治权力的破坏,是对人民利益的侵犯。其四,违法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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