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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韩宏伟(13)
再次,规范运作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尽管“重结果,轻程序”的农民不会过于关注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的价值,然而,当面对透明度不高、不尊重人格的程序时,肯定也会影响农民公正结果的实现。毕竟只有合理、合法的程序才能保证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到公正的适用。故此,法官应保证程序的公开、科学、民主与文明,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而且,应注重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已经生效的判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农民基于法定理由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另外,及时判决也是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法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上,应尽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安排开庭也应适当考虑农耕时间以减少农民的诉讼成本。而且更重要的是,当判决生效之后,法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督促当事人去执行,让农民在胜诉的喜悦中,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不再让“出卖判决书”的悲剧重演。我们要强调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法律只有从头到尾为农民服务,才可以树立起乡土社会的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 因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4、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力度。
信仰是一种高级的情感,而法律信仰是法律情感升华的结果。在农民最朴素的情感中,信仰是纯洁的,不应掺杂一丝污垢。我们制定的法律,不是压制人们的思想、意志和利益欲求,而是对人们这种情感的强力支持,这就要求法律执行的全过程不应掺杂一丝污垢,因为这是信仰法律的最低成本。
古人说的好:徒法不足以自行。西塞罗指出:“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极其重要的,它应该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同时还要包括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和公证员队伍。只有通过他们廉洁、高效、公正的执法活动,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到法律的真正作用,享受法治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尊重和信仰法律。执法者是法律得以运转的主要成员,要树立乡土社会农民的法律信仰,执法者首先必须自己信仰法律,去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法治价值。如果基层执法者没有深入领会法律的精神和真谛,只是一味地享受权力所带来的乐趣,故意“坑农”、“伤农”,习惯于扮演“官老爷”的角色,那么法律培养起的情感对农民来说只是“恐惧”和“敬而远之”。“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因此,农村执法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乡土社会中,农民的情感是需要尊重的,特别是当自己的利益被损害时,法律应该为农民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当农民的权益被法律充分保护时,他们除了感激之情外,就是逐渐对法律产生了敬仰之情,这种敬仰经过渲染,就会内化为整个乡土社会对法律的集体信仰,这是对法律的一种最高情感,因为农民是最实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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