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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韩宏伟(14)
结语
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其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的程度,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内在驱动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农民深受礼俗文化和乡土规范的影响,加之基层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原因,农民始终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感。在农民最朴素的思想深处,法律始终是很神秘的,这种感觉使得农民不敢靠近法律,因为法律并没有给乡土社会注入新鲜的血液,其生命力并未在农民心中生根发芽。在乡土社会,“国家法”是萎缩的,农民信奉的是几千年来一直都很活跃的“民间法”,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熟人之间一般是不需要法律的。我们要在农村推行法治,肯定是要受到阻力的,因为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乡土社会的特殊性,忽略了乡土文化的特质,它会破坏乡土社会业已形成的和谐与默契。我们要构建乡土社会的法治秩序,必须使两种不同的制度资源能够互相兼容、互相契合,以此来推动乡土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更重要的是树立起九亿农民对法律的崇敬与信仰,这是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当然,它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是一项很伟大的工程,是一个“希望工程”。


作者单位:伊犁师范学院法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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