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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韩宏伟(7)
中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礼俗社会,这与礼俗社会的社会结构紧密相连。因为农村社会的封闭性、地缘性、非经济性、而且带有一定的愚昧性等内在特征,正是传统礼俗社会所凸显的。中国农村的九亿农民生活在礼俗社会中,尽管现代文明不断影响、冲击着乡土规范,加之法律下乡的不断推进,但农民还是不能完全摆脱礼俗社会的洗礼和影响。正如谢遐龄先生所言:“男孩长大了是男人,不会长成女人;女孩长大了是女人,不会长成男人。中国现代化了仍是‘中国社会(礼俗社会或伦理社会)’,不会是‘西方社会(理性社会)’”。生活在礼俗社会中的农民,他们拒斥法律的入侵,因为法律会打破乡土秩序的和谐与熟人社会的安宁。
礼俗社会讲求的是一种“仁义、宽让、相安和睦的秩序,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使得农村文明承载着一定的连续性。而这种连续性很小受到现代文明的影响,毕竟,几千年形成的乡土文化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就被现代文明所同化。因此,农民基于此原因所形成的独特的社会关系就决定了法律很难在农村立足,因为乡土规范在农民心中已经根深蒂固,烙下了深深的印迹。为什么农民并不像城市的市民那样,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很强呢?原因就在于:农民生活在一种较为安定的礼俗社会中,礼俗社会并不像城市社会中流动性、变化性、利益欲求性较强,人际关系较为淡漠,竞争激烈,礼俗社会讲求的是和睦相处、安定团结的可持续性秩序。因此,这就决定了法律宣扬的权利观念很难在农村站稳脚跟。因为在农民的思想意识中,对簿公堂、上法庭是对传统礼俗秩序、乡土规范的破坏,是很伤面子的。乡土规范讲求“和为贵”,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纠纷,是不合适宜的。即便最终胜诉,也会落下被孤立的不利格局。因为农民信奉的乡土规范被法治文明所击破,在农民心理,感觉是很不舒服的。并且,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谁诉诸法律被认为是一种“诈狂”的表现,会招致众人的非议,落得孤立无援的尴尬境地。故此,农民解决纠纷很难倾向于法律。当然,法律总给人一种不信任、难产的感觉。农民之间的纠纷用乡土规范解决,既维护了乡土秩序的安定和睦,又没有打破农村礼俗文明中社会地缘关系的熟人情节,这样或许比法治的解决方式更加科学,更合乎农村的情理。
在农民的传统的思想观念中,乡土规范是最具权威的,尽管有时是违法的。农民对乡土规范的亲近,远离、拒斥法律,一旦有人用法律(尽管有时是合法的)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秩序。那么,乡土社会的攻击武器—— “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冒犯者。首先是意见制裁——“对大多数人来说,社会的谴责和赞许就是生活的主宰”,然后是交往制裁——“人们可能拒绝协作使冒犯者失去外界的朋友和他们习惯了的社会关怀”, 使冒犯者在当地的行为支持系统被破坏掉。在此过程中,农民因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却远远低于这种成本。基于利益选择,他们只能做出倾向于传统伦理或乡土规范的行为,除非其破坏这种规范的收益大于或远远大于这种成本。这种行为模式具有巨大的暗示作用,它使得农民在不存在这种利益比较的场合,去服从传统伦理和乡土规范。其“并非根据什么理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须如此,他被社会暗示住了。” 这是农民法律信仰的内部框架在个体心理和社会心理相统一意义上的博弈过程,亦是其运作机制和存在状态。这种心理意义在于:避免将农民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简单地归咎于所谓的各种传统,从而为以农村经济对农民家庭和行为的规定性为突破口,演示各种传统在农村中得以“存活”的机理和现代文明在农村中得以“存活,并自然延展”之缘由,并引导农民法律意识的觉醒,进而形成农民对法律独特的信仰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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