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个别化的根据:从人身危险性到需要差异性/宋立军(10)
1、科学地认识罪犯
这是行刑技术的首要功能。这种认识包括共时性与历时性两个方面。共时性认识要求对同一时期罪犯与罪犯之间的个性差异进行比较,特别是从文化角度去解释罪犯的犯罪成因、犯罪行为表现、矫正行为表现及其特点、心理活动状态的差别等。历时性认识,就是对罪犯动态的思想行为有全面系统的掌握。我们可以一直追问:“这个犯罪的人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呢?他变了吗?他变成了什么样的人?他目前的需要是什么,还将有什么需要?”
2、科学地认识现行行刑技术知识体系的不足
行刑技术是一个不断更新完善的知识体系,至少目前看,这种体系很不健全。因而,我们不能完全依赖和满足于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当我们发现罪犯出现了问题时,不妨同时检讨一下,目前的行刑技术还存在什么缺陷,该怎么改进。
3、要警惕技术的过分权力化倾向。
因为权力的归并表现为——权力总是设法达到人的身体、举动、态度和日常行为。[32] 440-441当我们将技术作为行使权力的手段时,技术就会变成一种纯粹政治性的手段,而不是从解决罪犯差异性需要出发。因而,在强调行刑技术的科学性时,要保持技术的相对中立性和客观性品质。
(四)行刑与受刑要强化互动性
事物的发展,不可能是单方面的力量使然。行刑个别化也要通过行刑人和服刑人双方互动而实现。过去,我们一直强调行刑人的主体地位,而将服刑人作为行刑的对象。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的调整。作为刑罚的具体执行者——监狱警察,他们在与罪犯的交往过程,实际上就是不同文化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我们说,在这一交互过程中,彼此增加了沟通和理解。通过互动,一方面,民警深入地了解了罪犯的差异性需要;另一方面,罪犯也会对自己的需要作出客观的评判,在其内心中获知哪些需要具有现实合理性,哪些不能得到满足或应被抑制。
(五)行刑资源要实现社会化
这是一个如何寻求社会支持系统的问题,也可以说是行刑社会化的问题。近几年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不少,因而这里不再赘言。[33]简单地说,当监狱自身的行刑资源无法满足罪犯差异性需要的时候,监狱就要善于借助社会的资源,利用社会的力量来开展行刑个别化工作。而社会也要主动为监狱实施行刑个别化提供必要的支持。因而一些社会学家认为,长期内解决犯罪问题的惟一方法,只能是推行一项广泛的社会改革计划,以缓解诱至犯罪的因素,诸如贫困、歧视、失业、残破家庭以及缺乏住房等等。[34] 233这需要一种开放的社会关系存在。按照韦伯的观点,所谓开放的社会关系是指这样一种社会关系:“不管在任何的长期共存特质上是共同体或结合体的,只要其秩序体系不排斥任何想加入者的参与(通常这些人实际上也有能力就此加入)”的社会关系。相反地,“根据行动者主观意义和具约束力的规则,使特定人的参与被排除、限制或限定于某些条件,那么相对于局外人而言”,便是一种封闭的社会关系。[35] 58随着时代的发展,监狱不应再试图维护一种封闭的社会关系,而是要积极地创设开放的社会关系,这可能就是行刑社会化最应急迫解决的问题。只有形成一种开放的社会关系,监狱的行刑资源才能与社会资源互通有无,罪犯个体差异性需要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以保障行刑个别化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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