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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个别化的根据:从人身危险性到需要差异性/宋立军(8)

当我们把需要差异性作为行刑个别化的根据时,就摆脱了“危险性大小”这样难以测度的问题的纠缠。我们只需要要追问,他的不正常需要是否得到了有效扼制,他的正常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这种对需要差异性的重视,会在心灵深处给罪犯以巨大的震撼。

(二)需要差异性根据与法学、事实层面根据

“从法学层面看,刑罚执行个别化的根据主要是惩戒犯罪者、改造犯罪人、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促使犯罪人适应社会等方面的需要。”这是社会需要。“事实层面上的根据是刑罚执行个别化法学层面上的根据的扩展”,“体现惩戒罪犯需要、体现改造罪犯需要、剥夺罪犯犯罪能力需要、促进罪犯适应社会需要的事实”,这是社会需要与罪犯个人需要的结合,这里较多关注的也是社会需要。
这种根据说,强调行刑个别化需要的共性,对个性差异缺少应有的重视。需要差异性根据说恰恰弥补其不足——既看到了需要的存在,又看到需要的差异。从根本上说,行刑个别化并不是根据需要,而是根据需要的差异性进行的。

(三)需要差异性根据与个别公正、个别预防根据

与法学、事实层面根据相比,个别公正、个别预防根据对个体的需要投以更多的关注。特别是罪犯个体曾经所处的文化体系对个人的影响以及罪犯个体权利的保护成为行刑个别化研究的重点。
由于个别公正、个别预防根据将重点放在个体需要的差异性上,因而也是片面的。需要的差异性除了考虑个性需要差异,还照顾到社会以及群体利益。

四、行刑个别化该如何满足需要差异性

鉴于目前众多文章多是从满足社会、监狱的需要层面探讨行刑个别化,笔者主要想就如何满足罪犯个体差异性需要谈谈自己的想法。

从满足个体差异性需要的角度看,行刑个别化的具体任务就是,对于罪犯由其独特的文化决定的特殊需要,只要不违法就应设法予以满足。这是行刑个别化最朴素的、最直观的态度。在行刑实践中,要实现这一目标,最起码要做到下面几个方面。

(一)行刑理念要具有包容性

从整个人类历史来看,“包容”总是和繁荣、昌盛、进步联系在一起,而偏执、独断、专制总是和战争、不幸、灾难联系在一起。

从个人角度讲,一个人往往以自我意识及经验为出发点,所以很难接受其他不同的看法。有包容力的人能够接受别人的不同意见、见解、道德观、生活方式等,这种品质对于其自身的发展有很大帮助。

从根本上说,对需要差异性的包容,实质上就是对文化多样性的承认和尊重。也就是说,要摒弃本文化中心论,提倡文化相对论。文化相对论在20世纪50年代成为一种比较流行的思潮,代表作是美国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J. Herskovits)的《文化人类学》(1964)。主要观点是,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独创性和充分价值,每个文化都有自己的价值准则,一切文化的价值都是相对的,对各群体所起的作用都是相等的,因此文化谈不上进步或落后。[28] 165-166 尽管这一理论观点有否定文化进步之嫌,但却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每一个文化的价值,有力地批判了欧美文化中心主义和民族中心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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