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个别化的根据:从人身危险性到需要差异性/宋立军(9)
在行刑个别化中,我们也要注意保持文化相对论的基本精神,对任何文化不带有偏见,而是将其视为构成社会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同时,我们还要力求推动文化的涵化。所谓文化的涵化,是指“由个别分子所组成而具有不同文化的群体,发生持续的文化接触,导致一方或双方原有的文化模式的变化现象”。[29] 223推动文化的涵化,首先要了解各文化系统的特点,认清各文化系统都有其保持界限机制、内部结构的灵活性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特性。在监狱这样一个多种文化汇集的社区中,如何既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又能保持多种文化的相互妥协相互促动,便是实施行刑个别化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其次要掌控各种文化是如何接触与传递的,从而保证文化的涵化有一个良性发展方向。最后要密切关注各种不同的文化两两连接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实际上在人与人(包括罪犯与民警、罪犯与罪犯)的接触中,就实现了文化的连接。当这种连接能满足各方需要时,便承认并鼓励之。当这种连接将对监狱秩序造成威胁时,便干预或者强令打破之。总之,行刑个别化就是要在动态中调整文化涵化的速度和幅度,通过细致而耐心的工作,保证多样性的文化平等共存,并同时保持监狱权力结构的稳定和有效。
当掌握行刑权的民警具备这种承认并尊重不同文化的品质,同时又学会了如何推动文化涵化的品质,他就能坦然地面对文化多样性的冲击,并能及时做出理性的判断。
(二)行刑方法要体现灵活性
行刑方法不同于行刑手段,二者是微观与宏观的关系。所谓行刑手段,亦即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改造罪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根据而形成的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通常被认为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一认识也得到了《监狱法》的确认。当然也有人想把心理矫治作为第四大基本手段,但不少学者表示反对。[30]而行刑方法,是指在满足罪犯需要时所采取的灵活多样的方法。笔者曾经带领罪犯从事矿山开采劳动。记得某年夏天,一个高度近视的罪犯找到笔者,说他的眼镜不慎毁坏,在找了多名民警未果后,希望得到笔者的帮助。笔者欣然助之。当他戴上新眼镜时,激动的情绪立即写在满是灰尘的脸上。这种设法满足罪犯特定需要的方法,肯定要比空洞的个别谈话来得更实在,收效也会更明显。也就是说,只要细心地研究罪犯需要,行刑的方法就会自然而然地丰富、灵活起来;而丰富灵活的行刑方法,则必然更加有利于满足罪犯差异性的需要。
(三)行刑技术要突出科学性
行刑技术,又可以称为罪犯矫正技术,是指行刑机关利用、控制和教育罪犯的有关方法论和知识体系。要迅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行刑技术体系,至少要包括以下最基本的技术:分类与处遇技术、管理技术、教育矫正技术、劳动矫正技术、心理矫治技术、治疗和康复技术、个案矫正技术、矫正技术质量评估技术、矫正信息化技术等。[31] 145-168加快行刑技术的完善与发展进程,将对于改进罪犯需要甄别手段、科学解决罪犯个体差异性的问题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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