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韦群林(7)
贺卫方提出的“复转军人进法院” 现象即我国司法人员非职业化、非专业化的严重问题,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论;[44]梁彗星建议,法律本科毕业生经司法考试合格进入基层法院,逐级升迁,各级法院院长从法官(及法学教授、律师)中考核挑选,不直接任命行政官员担任院长;[45]王德志认为,法官专家化是保障法官独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之一;[46]庞林认为,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47]夏锦文认为,法官是精英化的职业,是评判一个国家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应加强法学继续教育;[48]左卫民认为,分化、独立、功能多元化、裁判依据的一元化、程序的妥当性和法官专业化是现代型法院的特征构架;[49]贺卫方、魏甫华认为,统一司法考试有利于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提高和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是司法独立的保障;[50]刘远强认为,囿于政治体制的原因,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始终没有解决,法官的官僚化依然存在。应摒弃法官官僚化,还法官职业化的本来面目。[51]
关于书记员管理制度,刘武俊认为,中国现行书记员制度存在书记员角色的附庸性和过度性过于明显、工作过于繁杂琐碎且与法官不成比例,应当按照“角色独立、职责明确、级别分明、工作规范、素质优化”的总体思路,通过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凸现书记员与法官不同专业分工角色,同时要强调书记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52]
2.4.5 关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洪坚认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滞后于整个司法改革的步伐,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活动不透明、管理机制严重缺位。为符合法律性、科学性和公开性要求,应当理顺司法鉴定体制、完善鉴定人资格管理和鉴定程序,特别是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53]
2.5 司法质量评判及监督
2.5.1 关于司法公正的评判原则或“司法管理质量”的评判与衡量
迟日大认为,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但需将主观性的理念化为一个共识性的标尺,提出合法性、程序性、相对性、效率性和终局性五项评判原则;[54] 或巧妙地借用“多(产出)快(生产)好(质量)省(资源)”四个字,对“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一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司法公正评判模式进行衡量。[55]
2.5.2 关于司法腐败问题与其他司法失范现象的防治
谭世贵较早研究廉政与反腐败问题,1994年即提出建立廉政学;[56]1995年10月,在第七界国际反腐败大会上,提交的《反贪污经济机制研究》一文提出反贪污的预防性、惩罚性、奖励性和程序性经济机制;[57]后又专门主持司法腐败防治课题研究,出版专著,对我国司法腐败的现状、案例、成因、预防机制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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