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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述评/韦群林(8)
沈木珠教授则以中国司法大量司法腐败的事实为依据,指出由于经济、政治、法律及传统文化诸方面的原因,在中国存在着严重的、足以动摇国家法治根基的“司法的制度性侵权行为”现象。通过对司法制度性侵权的中国形态、特点及原因的研究,并提出从根本上遏制侵权的构想和建议,即从动摇国家法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侵权的危害,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从民权与人权保护的角度尊重和捍卫被侵权人的利益,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
以及从人文环境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点入手,建立新型文化和制度的依托。[59]文中一些对一些问题的提法,如“司法的制度性侵权行为”、“司法奴性”等等,新颖而值得进一步深思。
除此以外,其他司法失范现象如司法不作为、司法懈怠等等,也阻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廖永安教授较早研究了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作为”行为问题,[60]但未在整个司法系统的框架内对我国司法不作为现象深入研究;韦群林、谭世贵则从司法管理角度系统研究了该问题。[61]

2.6 关于司法改革比较研究
为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经验、理念供我国司法改革参考,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研究,比较的对象既有美、英、法、日、德、韩等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也有司法体制处于重构过程中的俄罗斯,甚至有司法体制比较落后的非洲国家。
辛雪梅通过对中日司法制度改革之法理要义比较后,认为应借鉴日本司法改革过程中注重指导思想和理念对整个司法改革的引领作用;[62]潘剑锋认为,从1999年7月开始的日本第3次司法改革来看,司法改革的机构和司法改革的统一性、认识和目标的确定性、计划性和严肃性、针对性和全面性、值得我国司法改革借鉴,因为我国司法改革往往治标不治本,司法改革针对性的实质作用没有体现;没有统一的司法改革机构,也没有统一的改革计划;[63]韩大元认为司法改革涉及宪政体制的调整与完善,不同文化背景下司法改革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在介绍了韩国司法改革的背景、内容、目标和途径等基本问题后,认为韩国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是,在司法改革出发点上,应从宪政体制角度审视司法改革的目标与过程,使之具有合宪性基础,发挥宪法在司法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在改革的内容上,司法改革是一种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的改革,应注意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在司法改革推动主体上,不能仅仅由司法机构本身来推动,需要确立以立法机关为主体的机构体系等等。[64]
刘妙香等比较了英法意三国预审制度,认为原来三国隶属不同法系,但从最近一次司法改革来看,三国在预审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中却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所体现的对程序公正和对诉讼效率两大目标的追求也反映当今世界司法改革的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65]卢静娟、周江通过研究英国案件管理制度,发现英国作为司法制度当事人主义的源头及主要倡导者,在民事司法改革中毅然抛弃沿习了几个世纪的原有哲学基础,加强法院管理案件的权力,限制当事人对案件的操纵权,管理型司法逐渐成为英国诉讼文化的主流;[66]齐树洁通过研究英、德民事司法改革,认为在司法改革的合宪性、整体性以及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性方面为我国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67] 朱勇认为当前西方司法改革有增强法院审判职能、强化违宪审查权、管理型司法兴起、提高司法效率、限制当事人主义;[68]杨亚非在介绍了1991年10月24日《俄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以后俄罗斯司法改革,认为俄罗斯司法改革立法无序、自相矛盾;各种违法犯罪的存在使得公民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陪审制发展不尽人意;法官地位没有提高。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改革不应被设计成破坏性、瞬间崩塌型;不能硬搬美国或西欧模式;要在现有的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水平上设计和推进;具体的司法改革措施必须和司法改革的全局协调一致。[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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