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中的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及其保护制度/尹伟(6)
近期针对音像出版社及光盘复制加工企业的诉讼日益增多,究其原因是没有一个类似“音著协”这样的戏剧著作权管理组织。一方面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的种类和使用作品的方式和途径越来越多,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越来越有限,另一方面是表演者、出版社及光盘加工厂也很难对每一次使用都能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尽快建立戏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恰恰可以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这样一个桥梁:使著作权人不必担心作品被侵权而遭受经济损失,以便安心创作;又帮助了使用者免于承担侵权诉讼,使其能够以合法的方式接触的大量的作品,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真正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达到双赢的理想状态。
笔者代理的豫剧《程婴救孤》著作权纠纷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五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当事人对此结果亦表示认可,这直接反映出河南文化产业整体保护水平,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机关对豫剧《程婴救孤》这一文化产品的保护力度,是对“建设文化强省,大力发展河南文化产业”这一政策的有力保障。
尹伟律师,河南知识产权律师网 : WWW.HNIPR.CN
注:本文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实务》一书所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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