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溢油鉴定在海事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张春昌(5)
3、溢油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根据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海事主管部门在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有权使用合法、有效的监测、监视手段,其中包括了采用溢油鉴定技术。这项规定为海事行政执法运用溢油鉴定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海环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颁布的法律,原则性较强,对关于海事溢油鉴定机构的设立、溢油鉴定的合法地位、溢油鉴定如何运用到海事行政执法等具体问题尚需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做进一步规范,以此来确定溢油鉴定结论能够在整个海事系统内作为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并进一步解决溢油鉴定结论进入诉讼程序时能够被法院认可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有关条例或其它防污染法规、规定中对溢油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五、有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多层次的海上船舶防污染监测体系,推广运用溢油鉴定技术,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科学鉴定意识和海事行政执法的科技含量。
2、建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中对海事溢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结论的合法地位予以明确。目前,我国有关渔业法律法规中已明确了渔业行政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如农业部发布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或其他具备资格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因此,建议借鉴农业部的做法,在组织修改《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或其它防污染法规、规定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海事环境监测机构(暂用名)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是主管机构处理污染事故的依据。”有了上述规定,海事部门溢油鉴定机构即成为法律授权的专业职能部门,对海上船舶污染调查做出的鉴定结论,除非当事人有足够证据否定该结论的内容,否则,该鉴定结论应作为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合法依据。
3、建议组织编写水上油污染事故调查油样品采样、鉴定等程序规范,建立、健全适合海事行政执法的海事系统溢油鉴定、监测行业标准。
六、结论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要成为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关键是鉴定机构要合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应有法律授权,并经认可或认证。
参考文献:
1、张树义 行政法学 法律出版社
2、崔敏 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曹立新 美国海岸警备队的溢油鉴别系统 交通环保 1999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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