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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的物权对抗效力/马英杰(3)
三、机动车登记物权对抗效力在处理挂户车辆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意义。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了《物权法》的明确规定,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被挂户人仅是名义车主或者说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但其应当依法与挂户人一起对受害人承担相应连带法律责任,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被挂户人向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依据挂户协议约定向挂户人追偿。
对于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如违反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汪治平
(2)《浅议机动车的物权登记制度》温世扬 周珺《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
(3)《物权法草案中占有权利推定规则的两个问题》程啸 尹飞《人民法院报》2006-04-05
(4)《物权登记应采对抗效力的几点理由》郭明瑞《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5)《汽车登记效力探析》华东政法学院• 高富平 孙维飞
作者: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 马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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