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的修改与完善/韩秀峰(4)
鉴于目前的保险法第42条的语言表述不严谨,极易引起误解,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我们认为应将其修改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之和可以超过保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两倍。

参考文献

1 王雨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步训练同步过关保险法[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6.
2、王卫国.保险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王卫国.商法[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4、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扈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6、李建国.曹叠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李玉泉.保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