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武志国(11)
实践证明,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呢,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当事人如果不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 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修改之前〗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企业也存在破产还债问题, 为此《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修改之处】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统一适用《破产法》。统一破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中再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已无必要了,将其删除是必然的。
参考文章: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上)——《中国民事诉讼法典建议稿(二稿)》修改与完善论证会综述 作者:郭士辉 王铁玲 发布时间:2004-10-26 08:58:05《人民法院报》
邹声文、田雨:《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来源:新华网2007年06月24日 19:51:28
张卫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文章来源:《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高一飞:困境与进路:再审制度改革之“老调重弹”
冯华江: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http://www.dffy.com
陈尧: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以民事再审程序为视角,来源http://www.dffy.com
现行民诉法执行地域管辖规定的弊端及修改 作者:孙阳 王志坚 艾丽娜 发布时间:200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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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作者:朱伟光 郑忠利 发布时间:2005-06-15 1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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