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武志国(7)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审理法院的不同。
十、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修改之前〗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修改之处】为了解决“执行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种选择权在移送执行中由法院选择,在申请执行中由申请执行 选择。
《民诉法》规定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法院执行,依审判管辖定执行管辖,一审管辖制度源于审执不分的司法体制。原规定,未能反映民事强制执行自身的特点,日益显得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求,当前人财物的大流动大,加上审判管辖标准的多样性(如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等),使得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处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屡见不鲜 。在实践中造成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发生,继而产生大量的异地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案件,加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负担,己经成为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障碍。地方保护主义是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异地执行更易遭致地方保护,抵触,围攻、暴力抗拒外地法院执行人员的事件频繁见诸报端即是明证,而陌生的环境又会降低执行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因此,相对而言,赴外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更缺乏保障。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修改之前】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执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可能对法院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该意见不能认为是执行异议,而是当事人之间就案件实体发生的争议。如果他们认为执行确有错误,执行人员应告知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但不影响执行。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以及执行人员在执行构成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不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或反映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还未进入执行程序或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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