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不等式/吴思博(6)
(4)卡纳安德斯之板: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载一人的木版,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致体弱者淹死。
本案例是著名的卡纳安德斯之板,就是一个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经典案例。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规范责任论的核心,它来自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关于莱伦芬格一路领先的判决。(该事件在刑法理论上通称为“癖马案”) 。
期待可能性,就其含义来说,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法并不强制行为人作出绝对不可能的事,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作出谴责。如果不具有这期待可能性,那么就不存在谴责可能性。
这种情况进行分析,认为无非有四种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己,三是二人互让同时死亡,四是二人互争同时死亡。第三种和第四种是最差的结果,第一种情况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之上的,如果将第二种情况视为犯罪,就是对人以第一种情况相要求,如此,法律是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而不是以软弱的人性为基础。但是,刑法既不强迫人们做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因此,尽管上述第二种情况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认为是犯罪。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我认为“大于说”的理论是存在着缺陷的。持“大于说”的人们都是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上看,认为在两个权益相冲突而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任何人都希望保全较大的权益,这对整个社会是有益的。但是按这种理论,当两个人的生命都处于危难之中,只能牺牲一人保全另一人的生命时,要想不触犯法律,便只能是共同等待死亡。“大于说”的原意是要在总体上尽可能的为社会挽回损失,却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在两人同时面临危险之时,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挽救另一人的生命是应该被允许的,因为这样毕竟避免了两人同时死亡这种更大的损失。当然,在现代提倡文明和理性的社会中,没有人愿意看到人与人之间的互相残杀,只要有条件有时间采用抽签等其他类似的合理方式,就不能采取弱肉强食这种带有主观任意性的野蛮方式,但是如果情况确实紧急,根本没有这种条件,法律也不能过分苛责当事人。毕竟在紧急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具有反社会的主观恶性,因此,体强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体强者和体弱者二者都受到生命威胁的状况下, 体强者是自救不得以而为之.生命是平等的,不能说谁的生命更重于谁. 体强者是将体弱者推开,不能因此而让体强者承担法律责任.最多在道德上加以谴责.相对的,即使体弱者推开了体强者,也是一样的.因为我们国家刑法还没有做如此之规定,应该有法官结合相关的法理综合全面的考虑,做出更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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