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建设应当司法规律/唐时华(2)
(三)法院文化建设必须要以司法的和谐和协调为导向
与“和谐”相关的词句,中国古代有“君子和而不同”(《论语》)、 “谐,和也”(《尔雅》)等等。把“和”与“谐”连在一起,即“和谐”就是指存在差别的各个成分可以相互协调地联系在一起。我们正在大力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和谐是法治内涵的应有之义,法治也是我们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基本内涵。法院文化建设,就是要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体现人文关怀、营造和谐氛围。为此,法院应当尽量通过调解的办法解决社会纠纷,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努力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睦。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以人民法院长期在调解中形成的习惯、作风、理念、价值观、思维方式等影响、感染着涉诉的每一位当事人,当事人对于法院文化的感知是法院文化映射的延伸,最终使公民内心产生对法院文化本身的共鸣和认同。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邮编:6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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