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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兼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杨建明
浅谈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

——兼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杨 建 明

基层工作至关重要,江泽民总书记曾经指出:“基层不牢,地动山摇。”加强法院基层建设,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它处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线,是基层人民法院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庭是基层的基层。因此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是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应有之义,并且应当成为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本文由人民法庭的现状引发思考,针对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浅探讨,文中不乏浅陋之处,恳请方家批评指正。

引子

目前,有些人民法庭的现状还不尽人意。比如有的人民法庭没有审判法庭,有的人民法庭没有交通工具;又比如有的人民法庭审判力量不足,有的人民法庭法官结构老化;再比如有的人民法庭法官不思于基层工作,有的人民法庭法官不乐于基层岗位;还比如有的人民法庭凝聚力不强,有的人民法庭战斗力不高等等。这些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从全局工作和长远利益来看,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在不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中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

一、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是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的基础工作。

一是从组织上予以健全。首先应建立党组织,人民法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其次要选好一把手,人民法庭的庭长应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法官担任。对人民法庭的庭长应当在位时隆其待遇,免职后取消相应待遇,并且实行动态管理,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用考核结果定“上下”,以此激励人民法庭庭长爱岗敬业,献身基层。

二是从力量上予以保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的规定,人民法庭应当至少配备法官三名,书记员一名。“三审一书”是人民法庭法定的最少的基本人员编制,是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依法开展的基本保证,无论如何都应当配备,否则就是违法。这一编制要求,不能“下有对策”,要不折不扣坚决地执行,从力量上着手,真正充实基层。

三是从待遇上予以倾斜。首先,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判职务任命、法官等级晋升、法官业绩考核以及优秀等次评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其次,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判津贴、办案补贴以及业务经费等方面,在政策范围内,应当优先解决;再次,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疗养安排、职务保险等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优先照顾。这些倾斜措施,不能纸上谈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从制度上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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