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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兼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杨建明(2)

四是从设施上予以保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庭应当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信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审判法庭和必要的附属设施的规定,现在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已基本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今后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审判法庭建设、交通工具配备和通信设备充实上,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努力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争取早日解决制约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发展的“硬件”问题。有的问题已经能够解决的,就要抓紧时间,尽快落实,比如人民法庭在实施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立案、结案登记时效问题,如果人民法庭都配备了电脑,就迎刃而解了。

二、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能够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能力。

人民法庭相对于法院机关审判庭来说,审理的案件单一,并且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和刑事公诉案件,在法院机关其他审判庭轮岗,人民法庭的法官经历了审理大要案件的锻炼,能够积累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提高驾驭法庭审理的水平,增强驾驭法庭审理的能力。总之,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能够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二)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能够激发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热情。

人民法庭相对于法院机关来说,交通、通信工具落后,办公和审判条件还较差,法官待遇偏低,加之人民法庭地处乡村,给法官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果“进城”工作遥遥无期,就不能不影响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诚然我们应当弘扬“扎根基层、献身基层”的时代精神,但谁不想到法院机关为自己无限热爱的审判事业而一显身手呢?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就能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一定程度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坚守人民法庭岗位时无怨无悔、任劳任怨。

(三)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能够优化人民法庭法官的执法环境。

人民法庭独立门户,除了受院党组领导外,在工作中还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依靠基层组织,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还有赖于它们的支持,在审理案件时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尤其是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涉诉时,更显无奈。人民法庭法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因为人熟地熟,在审理案件时碍于情面,对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响。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法官定期在不同岗位轮换,就会自觉排除影响和干扰,从而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对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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