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之区别/季建全(2)
二、具有不同的内容
国际人权法的含义更为广泛,它包括公民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而国际人道法则一般限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时交战国、中立国、参战人员以及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也被称为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如有关国际人道法的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包括战斗人员一旦由于生病、负伤、沉般或主动放下武器,就必须被给予战俘地位,受到人道主义待遇,不得使用生物、化学、细菌武器及某些类型的枪弹,占领国在占领领土内必须保障平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等。国际人道法不仅涉及到人权内容,而且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战争法的规则。[4]同样,国际人权法也涉及到了不受国际人道法调整的和平时期生活的某些方面,例如,出版自由、集会权、选举权和罢工权。
三、具有不同的法律保护对象和约束对象
国际人权法所关注的,是违反人权的行为,保护个人免遭政府专横行为的影响。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关注的则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国际人道法约束武装冲突的所有参与者:在国际性冲突中,所有相关国家都必须遵守人道法;而在国内冲突中人道法既约束政府,也约束与其交战的团体或相互作战的各个团体。因此,国际人道法规则既适用于国家,也适用于非国家参与者。国际人权法就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设定了一些约束政府的规则。[5]虽然越来越多人认为,非国家参与者,特别是当它们履行类似政府功能时,也应遵守人权规范,但是这个问题仍然有争论。
四、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时期
从两种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所保护的是特殊条件下的特殊群体的生存权,国际人权法适用范围是除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的以外的人的社会、经济、文化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发生时,而不论该武装冲突是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由于国际人道法针对的是一种特殊情形——武装冲突,因此,不允许对其规定进行任何克减。国际人权法原则上在任何时期均适用,既适用于平时也适用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局势。然而,一些国际人权法条约允许政府在公共紧急情况危及国家存亡时克减某些权利。但是,此克减必须与即将发生的危机相称,其提出不得基于歧视,并且不得违反包括国际人道法规则在内的其它国际法规则。某些人权是决不能予以克减的。特别包括生存的权利、禁止酷刑及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隶及奴役,以及法律原则及法律没有追溯效力。这是各国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冲突或内乱时都必须尊重的权利,被喻为人权的“核心”。[6]
五、执法主体和效果不同
国际人道法的执法主体包括参加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家、武装力量,以及参加救护的组织及个人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各国红十字会,主要任务则是为了保护和救助。国际人权法的执法主体是各国政府,主要是靠主权国家政府的意志,靠国际社会道义上的力量,靠国际社会的鼓励、规劝、监督、批评、谴责和制裁等。国际人权法执行机构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正义或制裁非正义。从两种法律的最终效果来看,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在武装冲突或其他暴力发生的情况下,保护人类免受威胁和危险,以保护人的安全和尽可能地保护人的生活环境,因此,被认为是“维持现状”法律。而国际人权法,则是通过在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愿望的完全实现,给人的个人发展的可能性提供一个国际保证,因此,被认为是“促进人们共同幸福”的法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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