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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第76条法律规范性质的分析检讨/李红军(4)

[⑦] 周志轶.继承股东资格法律问题研究———析《公司法》第76条[J]. 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7(1).

[⑧]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7.

[⑨] 参见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34.

[⑩]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3.

[11] 这些工商局及官方网站是:

[12] 有限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J].公司法评论,2005.2(2),116.

[13] 周志轶.继承股东资格法律问题研究———析《公司法》第76条[J]. 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7(1).

[14] 同样的观点参见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1.

本文相关资料参见李红军法律研习网 http://lawremark.go1.icp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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