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权利义务一致性分析/陈婷(4)
第69条规定了卖方提前转移风险的权利和条件,当买方不履行其接收货物的义务时,风险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但是卖方必须履行将货物特定化的义务。

(五)第85条—卖方控制货物权和保全义务
第85条所指的情形是合同履行中因为买方不能及时收取货物或没有支付价款而遭受阻碍,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货物的权利。虽然,此时哪一方违约,哪一方应该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合同能否继续履约,尚不确定,第85条明确提出了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承担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损坏、变质的义务。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致性

(一)第71条—预期违约救济的权利和义务
第71条第1款适用于双方都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以及未违约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第2款适用于当买方发生预期违约,卖方已将货物发运的特殊情况下,未违约的卖方克一行时停运权的救济方式。但是被违约方要中止履行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二)第77条—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和减轻损失的义务
第77条是第五章第二节的最后一条,它要求依赖于另一方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另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在赔偿的损失中扣除本来应该减少的损失数额。第77条与第85-88条规定的立法意图相同,后者要求占有货物的一方有义务保全货物,减少损失。

(三)第79条—免责的权利和义务
第79条第1款提出在公约范围内,当事人因不能控制的“障碍”造成不履行义务而免责的一般条件,即他应该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造成的,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的或避免或克服它或者它的后果。与此同时在第79条第3款也要求,因免责而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否则他将因另一方因为能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80、82、84条—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和义务
公约第80条提出,双方都可以提出宣告合同无效而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但是这并不能免除双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双方还负有将货物或支付的价款返还的义务。若双方都需要返还的,他们还必须同时这样做。
公约第82条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限制。即他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若他不能这么做,他就三十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在第82条的第2款,公约也对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限制做了例外的规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