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是什么?——登特列夫的回答/杨天泰(5)
不管是何种法学派别的法学家,他们都在追求着自己渴望的理想的法律。自然法学家追求一种永恒与绝对的价值标准;实证分析法学家希望法律成为一门纯粹的科学;社会法学派学者则希望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有力工具;历史法学派学者则希望法律成为民族精神的体现;甚至概念法学者希望构建一个完美的“概念天国”……我们都希望未来的世界或者说未来的法律世界更加美好。但是我无法想象,一个完全抛弃自然法学说的指引,完全剔除了道德的法律体系将会是何种面貌?无情?机械?僵化?但我知道,就算有这么一个法律体系的存在,这个体系也无法完全排除立法者、司法者或者守法者作为个体的良知。哲学家柏林曾经说过:“人之所以可能理解其当代人或任何时代的人,人类相互间之所以可能彼此沟通,却有赖于某种共同的价值存在,而不仅止于依靠大家共有的一个‘实际世界’的存在。后者只是使人类能够互相沟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人类若要彼此沟通,便需要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基础,亦即是一些互相关连的概念与范畴,这对人类的沟通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内在要素。……唯有依赖这一点共同的基础,我们才能认清其他的人之所以为人,其他的文明之所以为文明的原因。”我想,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法未尝不是一个不同时代或地域的人类可以而且能够互相沟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意]登特列夫著:《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
2.[美]庞德著:《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3.[法]涂尔干著:《社会学与哲学》,梁栋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2年
4.[英]以赛亚•柏林著:《自由四论》,陈晓林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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