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通时代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的战略研究/杨晶(8)
[6] 《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第六部分。载《上海证券报》,2005 年 5 月 10 日。
[7] 周代春、李敏、张韶华,“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法律分析”,载《上海证券报》,2005 年 6 月 8 日
[8] 见王文宇:《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页 234-235。
[9] 王宗奇,“浅议上市公司的股东分类表决机制”,载《法学杂志》,2005 年第 4 期。
[10] See 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7.25-7.27, §10.04.
[11]欧盟公司法第 5 号指令》第 40 条第 1 项。
[12]《法国商法典》第 156 条。
[13]《韩国商法》第 435、436 条。69
[14]2001 年 11 月 12 日修订的《台湾公司法》第 159 条规定:“公司已发行特别股者,其章程之变更如有损害特别股东之权利时,除应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之股东会。”
[15] 见刘俊海:<<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16] 见杜景林,卢谌译:《德国股份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公司改组法,德国参与决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17]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18]Siegel,BacktotheFuture:AppraisalRightsintheTwenty-firstCentury,(1995)32HarvardJournalonLegislation,p.87
[19] 张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20]BarryM.Wertheimer,TheShareholders.AppraisalRemedyandHowCourtsDetermineFairValue,47DukeL.J.613(1998)
注释:
①我对中国股权分置改革阶段划分是:2005年6月之前是股权分置时代,其中从2001年5月-2005年6月主要是股改前争论准备时期,即用什么思路完成股改;从2005年6月17日到2008年6月16日是股改中时期,在这一时期,深沪股市的上市公司都在股改的进程中,尚未有一家公司实现了全可流通;从2009年6月17日之后中国股市的上市公司就陆续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如果2006年底所有上市公司全都进入了股改程序,那么中国股市的全可流通时代的起点就是2010年1月1日,这一天之后才可真正称为中国股市的后股权分置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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