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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判决中哪种合理/陈深红
法律咨询 1——请问6种判决中哪种合理?

一、案例:2001年1月1日,甲借给乙的款100000元,约定每月付利息1.5%,借款期限60个月。乙在2003年7月1日,即是第30个月还款90000元,2006年1月1日结算欠本息金各是多少?往后利息如何计算?
1、第一种有些法律人认为先还完本金后还利息。计算方法:2003年7月1日90000元是还本金,尚欠本金10000元,欠利息100000×15‰×30=45000元。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所欠10000元本金30个月的利息是10000×15‰×30=4500元。2006年1月1日总欠利息是45000+4500=49500元,共欠本息金10000+49500=59500元。
现在有些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10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49500元利息不能再计利息至还清之是止)。
2、第二种计算方法同第一种。现在少数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总欠款595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
3、第三种是多数法官认为已产生利息先还完利息后还本金。计算方法: 2003年7月1日欠30个月利息100000×15‰×30=45000元,用90000元还利息及本金各是45000元,2003年7月1日后只欠本金55000元。2006年1月1日所欠55000元本金30个月的利息55000×15‰×30=24750元,共欠本息金55000+24750=79750元。
多数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55000元本金计算利息(24750元利息不能再计利息至还清之是止)。
4、第四种计算方法同第三种。少数法官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总欠款7975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
5、第五种是债权人认为2003年7月1日所还的90000元是还前面30个月及后面30个月利息各45000元;理由是前面每月的利息分别迟付了1至30个月,后面每月的利息也应该分别早付1至30个月才公平。2006年1月1日只欠本金100000元。
债权人认为应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100000元为本金计算利息。
6、第六种是一些律师认为逾期付息应按复利计算。2003年7月1日所还的90000元是还本金或还利息都一样,因为约定每月付利息,逾期付息应按复利计算才合理合法,适用法律: 1991年8月13日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第112条、第113条、第207条及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分布《人民币利息管理规定》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所以在第60个月,即是2006年1月1日所欠的本息金的计算方法:【100000×(1+0.015)^30-90000】×(1+0.015)^30=66308.02×(1+0.015)^30=103645元;律师师认为判决:2006年1月1日后以103645元欠款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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